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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損壞電信基礎設施之責任及賠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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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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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建房屋、道路、溝
渠
、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依法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之施工,除緊急事故依其他
法令
規定辦理者外,應於開始施工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設置者
攜帶
管線圖面資料到場指明電信線路設置位置,設置者不到場指明或雖到場指明而指明不正確者,施工者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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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信線路遷移條件、作業程序及費用計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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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損壞電信基礎設施之責任及賠償計算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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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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