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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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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修建房屋、道路、溝、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依法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2. 2.前項情形之施工,除緊急事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者外,應於開始施工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設置者攜帶管線圖面資料到場指明電信線路設置位置,設置者不到場指明或雖到場指明而指明不正確者,施工者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 13 條,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的規定,凡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依法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施工或其他事故導致電信基礎設施損壞時,相關責任應由施工方或負責人負起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某電信公司的基礎設施因為當地政府的道路施工而遭到損壞,根據法律規定,施工方應負起賠償責任,應該依法對電信公司進行賠償。 同時,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施工方在進行工程施工之前應提前通知設置者到場指明電信線路設置位置,若設置者未到場指明或指明不正確,施工方則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以上資料來自"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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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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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 13 條規定:「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依法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