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 13 條,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的規定,凡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依法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這意味著施工或其他事故導致電信基礎設施損壞時,相關責任應由施工方或負責人負起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某電信公司的基礎設施因為當地政府的道路施工而遭到損壞,根據法律規定,施工方應負起賠償責任,應該依法對電信公司進行賠償。 同時,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施工方在進行工程施工之前應提前通知設置者到場指明電信線路設置位置,若設置者未到場指明或指明不正確,施工方則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以上資料來自"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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