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級: 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供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業餘無線電臺、限制行動通訊、限制遙控無人機或其他應經核准使用頻率所需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 主管機關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影響電波秩序程度分級管理,並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