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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以下簡稱安全管理)制度:指安全管理機構為確保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所施行之組織化及文件化制度。 二、安全管理機構:指船舶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法人組織。 三、符合證書:指安全管理機構依安全管理制度運作,經航政機關評鑑合格後,所發之證書。 四、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指安全管理機構及船舶依安全管理制度運作,經航政機關評鑑合格後,所核發予船舶之證書。 五、週年日:指符合證書及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屆滿期限相當期日

  1.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船舶,自同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效日起,應具備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具備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
  2. 前項以外船舶之安全管理機構,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