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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船舶,自同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效日起,應具備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具備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
  2. 前項以外船舶之安全管理機構,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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