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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六章 安全管理機構之內部安全稽核、管理審查及評估

§ 15–184

15
安全管理機構應每十二個月至少實施船舶及岸上內部安全稽一次,以查證其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管理制度之要求。
16
內部安全稽人員應獨立於被稽核部門。但安全管理機構之規模受限,經列舉事實及理由,由航政機關認定實施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17
  1. 內部安全稽之結果,應作成紀錄,並送相關負責人員。
  2. 稽核結果之缺點,應採取矯正措施,檢討安全管理制度,並辦理複查
18
安全管理機構應每十二個月至少舉辦管理審查會議一次,評估並檢討安全管理制度之有效性。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