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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內部安全稽之結果,應作成紀錄,並送相關負責人員。
  2. 稽核結果之缺點,應採取矯正措施,檢討安全管理制度,並辦理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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