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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

§ 4–52

4
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提供船舶營運之安全操作體制及安全工作環境。 二、評估對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之危害,建立適當預防措施。 三、提升安全管理機構與船舶人員之安全管理技能,包括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應急事件之準備。
5
安全管理機構之職責如下: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二、訂定安全管理手冊。 三、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四、承擔安全管理之責任及義務。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