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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九章 文件審查、評鑑及證書費

§ 33–342

33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文件審查或評鑑時,應由安全管理機構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依規費表(如附件三)繳納相關費用。
34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補、換發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時,每張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