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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船舶之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機構,應於生效日起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並取得航政機關核發之評鑑合格證書: 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五十人以上之客船。 二、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貨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適用之船舶。 前項規定所稱生效日,於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船舶,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第三款規定之船舶,為主管機關公告後一年。 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之內容、評鑑、豁免及等效、證書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註銷、撤銷或繳銷、評鑑費、證書費之收取、證書有效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船舶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國際船舶安全管理章程評鑑合格證明文件者,視為已依前項所定規則之評鑑合格,免再發相關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安全管理章程(ISM Code),並參酌鄰近國家對於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國內航商之特性,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以符合國際海事組織法律文件履行章程(III Code)之精神,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考量部分特種用途船(如研究船及訓練船)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之必要性,屆時將就其船舶適航條件,由主管機關檢討納入本條適用船舶之範圍另行公告之,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四、配合第一項規定船舶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機構,應於「生效日」起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爰於第二項明定生效日之涵義,以資明確。 五、國際海事組織(IMO)資料顯示人為因素占海難原因超過百分之八十之比例,因此,國際海事組織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通過ISM Code,強制會員國遵行,以降低人為因素造成之海難事故。 六、參考過去大型海事事故(如世越號、歌詩達協和號等)船難主因係船員人為疏失,本條「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與前述ISM Code接軌,可防範不適用國際公約船舶之人為失誤,加強船舶航行安全,減少海難發生。 七、為使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之推動順利,航政機關已擬定「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NSM)制度規劃與推動方案」,就本案之推動時程、權責分工、教育訓練、輔導業整等事項提出具體規劃方案,先推出輔導計畫,逐步推行,並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八、第四項明定船舶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國際船舶安全管理章程評鑑合格證明文件,視為取得評鑑合格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安全管理章程(ISM Code),並參酌鄰近國家對於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國內航商之特性,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以符合國際海事組織法律文件履行章程(III Code)之精神,爰增訂第一項規定。 三、考量部分特種用途船(如研究船及訓練船)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之必要性,屆時將就其船舶適航條件,由主管機關檢討納入本條適用船舶之範圍另行公告之,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四、配合第一項規定船舶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機構,應於「生效日」起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爰於第二項明定生效日之涵義,以資明確。 五、國際海事組織(IMO)資料顯示人為因素占海難原因超過百分之八十之比例,因此,國際海事組織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通過ISM Code,強制會員國遵行,以降低人為因素造成之海難事故。 六、參考過去大型海事事故(如世越號、歌詩達協和號等)船難主因係船員人為疏失,本條「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與前述ISM Code接軌,可防範不適用國際公約船舶之人為失誤,加強船舶航行安全,減少海難發生。 七、為使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之推動順利,航政機關已擬定「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NSM)制度規劃與推動方案」,就本案之推動時程、權責分工、教育訓練、輔導業整等事項提出具體規劃方案,先推出輔導計畫,逐步推行,並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八、第四項明定船舶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國際船舶安全管理章程評鑑合格證明文件,視為取得評鑑合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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