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30 條
- 1.適用國際公約之船舶,應依各項國際公約之規定施行檢查,並具備公約規定之證書。
- 2.客、貨船船齡超過二十年者,應於相關國際公約證書有效期間內執行第二或第三週年相當期日,施行等同於換發證書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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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舶法第30條的相關法規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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