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提供船舶法第89條的解釋。
以詐術申請登記檢查丈量或勘劃因而取得本法所規定各項證書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撤銷其證書。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立即離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號。 三、為符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考量法益保護位階不同,將原刑罰改為行政罰,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符比例原則,原「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沒收其船舶及所載貨物」修正為「命其立即離港」。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立即離港。 違反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其船舶禁止航行。違規航行者,得由航政機關處承擔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之機構負責人或船舶所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之增訂,定其罰則。
以詐術申請登記檢查丈量或勘劃因而取得本法所規定各項證書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並撤銷其證書。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號。 三、為符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考量法益保護位階不同,將原刑罰改為行政罰,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符比例原則,原「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沒收其船舶及所載貨物」修正為「命其立即離港」。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之增訂,定其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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