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船師執業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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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圖假冒國籍違反第三條或第四條之規定者,處船長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沒收其船舶。
依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規則或辦法應徵收之規費,由交通部定之。
驗船師執業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及管理之授權法源。
希圖假冒國籍違反第三條或第四條之規定者,處船長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沒收其船舶。
依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規則或辦法應徵收之規費,由交通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及管理之授權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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