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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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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者外,不得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 8 條,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的其他港灣口岸停泊,除非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者。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管理外國船隻在中華民國港口的停泊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秩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非中華民國船舶希望在台灣以外的港口停泊,必須獲得中華民國政府的特別許可。這可以防止不明船隻進入國內港口,確保港口的安全和管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1108 制定)

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定。但不得與同一船籍港之他船名相同或字音相混。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款文書:   一、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船舶檢查證書。   四、船舶噸位證書。   五、船員執業證書。   六、船員名冊。   七、載有旅客者,其旅客名冊。   八、訂有運送契約者,其運送契約及關於裝載貨物之書類。   九、設備及屬具目錄。   十、航海記事簿。   十一、公務記事簿。   十二、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文書。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款標誌: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   三、船舶總噸位與淨噸位。   四、船舶號數。   五、吃水尺度。   六、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標誌。   前項標誌不得毀壞、塗抹。但為戰時避免捕獲者,不在此限。   標誌事項因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發生變更時,應即改正。

(0991112 全文修正)

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者外,不得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191108 制定)

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定。但不得與同一船籍港之他船名相同或字音相混。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款文書:   一、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船舶檢查證書。   四、船舶噸位證書。   五、船員執業證書。   六、船員名冊。   七、載有旅客者,其旅客名冊。   八、訂有運送契約者,其運送契約及關於裝載貨物之書類。   九、設備及屬具目錄。   十、航海記事簿。   十一、公務記事簿。   十二、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文書。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款標誌: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   三、船舶總噸位與淨噸位。   四、船舶號數。   五、吃水尺度。   六、法令所規定之其他標誌。   前項標誌不得毀壞、塗抹。但為戰時避免捕獲者,不在此限。   標誌事項因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發生變更時,應即改正。

(09911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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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8 條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者外,不得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