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增懸非中華民國國旗: 一、停泊外國港口遇該國國慶或紀念日。 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根據船舶法第7條,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但有特殊情況時可以增懸非中華民國國旗。例如在停泊外國港口遇該國國慶或紀念日時,或者在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的情況下。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尊重外國國慶和紀念日、以及表示對其他國家的友好和敬意。這也符合船舶法對船舶懸掛國旗的特殊情況規定。
船舶應備具左列各款文書: 一、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船舶檢查證書。 四、船舶噸位證書。 五、海員證書。 六、海員名冊。 七、旅客名冊。 八、運送契約及關於裝載貨物之書類。 九、屬具目錄。 十、航海記事簿。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款標誌: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 三、船舶登記噸位。 四、船舶登記號數。 五、吃水尺度。 前項標誌不得毀壞塗抹,但為戰時避免捕獲者,不在此限。 標誌事類,因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發生變更時,應即行改正。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或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不得航行。但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下水或試航時。 二、經航政主管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時。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時。
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非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增懸非中華民國國旗: 一、停泊外國港口遇該國國慶或紀念日。 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統一本法用詞,及配合法制用語、用詞,「懸用」修正為「懸掛」,「情事」修正為「情形」,並酌作文字修正。
船舶應備具左列各款文書: 一、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船舶檢查證書。 四、船舶噸位證書。 五、海員證書。 六、海員名冊。 七、旅客名冊。 八、運送契約及關於裝載貨物之書類。 九、屬具目錄。 十、航海記事簿。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款標誌: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 三、船舶登記噸位。 四、船舶登記號數。 五、吃水尺度。 前項標誌不得毀壞塗抹,但為戰時避免捕獲者,不在此限。 標誌事類,因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發生變更時,應即行改正。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或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不得航行。但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下水或試航時。 二、經航政主管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時。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時。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統一本法用詞,及配合法制用語、用詞,「懸用」修正為「懸掛」,「情事」修正為「情形」,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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