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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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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 一、中華民國國慶日或紀念日。 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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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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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191108 制定)

船舶應備具左列各款標誌: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   三、船舶登記噸數。   四、船舶登記號數。   五、吃水尺度。   前項標誌不得毀壞塗抹。但為避免捕獲起見者,不在此限。   標誌事項因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發生變更時,應即行改正。

(0500120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或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不得航行,但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下水或試航時。   二、經航政主管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時。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時。

(0631022 全文修正)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載運客貨。但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不在此限。

(0721213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屬於航業範圍,七十年六月三日公布施行之航業法,其第四條已予納入,故刪除。

(0991112 全文修正)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   一、中華民國國慶日或紀念日。   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統一本法用詞,及配合法制用語、用詞,「懸用」修正為「懸掛」,「情事」修正為「情形」,並酌作文字修正。

(0191108 制定)

船舶應備具左列各款標誌: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   三、船舶登記噸數。   四、船舶登記號數。   五、吃水尺度。   前項標誌不得毀壞塗抹。但為避免捕獲起見者,不在此限。   標誌事項因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發生變更時,應即行改正。

(0500120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或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不得航行,但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下水或試航時。   二、經航政主管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時。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時。

(0631022 全文修正)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載運客貨。但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不在此限。

(0721213 刪除)

本條規定,屬於航業範圍,七十年六月三日公布施行之航業法,其第四條已予納入,故刪除。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統一本法用詞,及配合法制用語、用詞,「懸用」修正為「懸掛」,「情事」修正為「情形」,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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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6 條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