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 一、中華民國國慶日或紀念日。 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船舶應備具左列各款標誌: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 三、船舶登記噸數。 四、船舶登記號數。 五、吃水尺度。 前項標誌不得毀壞塗抹。但為避免捕獲起見者,不在此限。 標誌事項因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發生變更時,應即行改正。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或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不得航行,但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下水或試航時。 二、經航政主管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時。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時。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載運客貨。但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不在此限。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屬於航業範圍,七十年六月三日公布施行之航業法,其第四條已予納入,故刪除。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但法令另有規定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懸掛中華民國國旗: 一、中華民國國慶日或紀念日。 二、其他應表示慶祝或敬意時。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統一本法用詞,及配合法制用語、用詞,「懸用」修正為「懸掛」,「情事」修正為「情形」,並酌作文字修正。
船舶應備具左列各款標誌: 一、船名。 二、船籍港名。 三、船舶登記噸數。 四、船舶登記號數。 五、吃水尺度。 前項標誌不得毀壞塗抹。但為避免捕獲起見者,不在此限。 標誌事項因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發生變更時,應即行改正。
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或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不得航行,但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一、下水或試航時。 二、經航政主管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時。 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時。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載運客貨。但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不在此限。
本條規定,屬於航業範圍,七十年六月三日公布施行之航業法,其第四條已予納入,故刪除。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統一本法用詞,及配合法制用語、用詞,「懸用」修正為「懸掛」,「情事」修正為「情形」,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