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5 條
- 1.本法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依中華民國法律,經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船舶。
- 2.船舶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 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 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下列公司所有: (一)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其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法人團體所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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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5條的規定,中華民國船舶是指經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船舶。符合以下條件之船舶可以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 1. 中華民國政府所有。 2. 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3.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的幾種不同類型的公司所有。 4.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的法人團體所有,其社員和負責人都是中華民國國民。 舉例說明,根據《船舶法》第5條的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擁有的船舶、中華民國國民所有的船舶,以及符合法人團體條件的船舶都可以被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這些船舶需要經過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方可取得中華民國船舶的身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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