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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依中華民國法律,經航政機關准註冊登記之船舶。
  2. 船舶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 一、中華民國政府所有。 二、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下列公司所有: (一)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其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法人團體所有,其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及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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