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六 節 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持有飛機商用駕駛員或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或持有外國有效之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並應具有飛機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二百五十小時以上。 二、曾任民航駕駛員飛航時間四百小時以上。 三、越野飛航二百小時以上,其中任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 四、夜間飛航一百小時以上。 五、儀器飛航七十五小時以上,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三十小時。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載重平衡。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航空器一般維護。 八、人為因素學。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一年內應有一百小時以上同類別飛航時間,其中二十五小時以上係申請同型別航空器飛航時間,或依民航局為該檢定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其檢定項目依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及商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經檢定合格航空器型別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機長及副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