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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動員辦法第 五 章 獎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獎懲

應徵單位或應徵空勤人員於徵用期間,能排除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而有貢獻者,由使用單位列舉事實,分別轉請交通國防兩部,給予適當之獎勵。

凡違反或妨害本辦法之規定者,按其情節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懲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