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單位或應徵空勤人員於徵用期間,能排除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而有貢獻者,由使用單位列舉事實,分別轉請交通國防兩部,給予適當之獎勵。
凡違反或妨害本辦法之規定者,按其情節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懲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