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單位或應徵空勤人員於徵用期間,能排除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而有貢獻者,由使用單位列舉事實,分別轉請交通國防兩部,給予適當之獎勵。
根據空運動員辦法第28條,當應徵單位或應徵空勤人員在徵用期間能排除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而有貢獻時,使用單位應列舉事實,並轉請交通國防兩部,以給予適當的獎勵。 參考資料:「廣結志工參與緊急救護工作-鳳凰計畫」規定,符合一年參與急救護服務工作、總服務時數達200小時以上成績優良,以及具有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的志工,得納編為義消,並享有相關獎勵。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如果應徵單位或應徵空勤人員在徵用期間能夠展現出納編為義消所需的條件,如參與急救護服務工作滿一年、總服務時數達200小時以上成績優良、以及具有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則這些個人就應該被列舉事實,並應獲得適當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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