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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動員辦法 第二章 調查編管與演習

§ 6–94

6
民航局對本辦法第二條所定飛機,空 (地) 勤人員及修護設施之數量及其分佈狀況,得定期調查之。 依前項調查所得之資料,應按期作成統計表,呈報交通部並以副本通知國家總動員委員會、國防部及空軍總部。
7
民航局為便於統一協調執行本辦法所定之動員業務,得將所有飛機及空勤人員,依其所屬航空公司為單位分別予以適當編組。 前項規定於地勤人員之編組準用之。
8
動員時期,交通部基於事實需要,得令民航局實施左列諸措施: 一、管制飛機或修護設施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以及租賃、停飛(業) 。 二、限制空 (地) 勤人員之離職、解雇及退休。
9
本辦法第二條所定之飛機、空 (地) 勤人員及修護設施,應依交通部之指定,接受必要之訓練或實施必要之演習。
空運動員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