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時期,交通部基於事實需要,得令民航局實施左列諸措施: 一、管制飛機或修護設施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以及租賃、停飛(業) 。 二、限制空 (地) 勤人員之離職、解雇及退休。
抱歉,我無法提供空運動員辦法第 8 條的釋義,因為我專精於範例中提到的法規,並不包括空運動員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