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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動員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航局對本辦法第二條所定飛機,空 (地) 勤人員及修護設施之數量及其分佈狀況,得定期調查之。 依前項調查所得之資料,應按期作成統計表,呈報交通部並以副本通知國家總動員委員會、國防部及空軍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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