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基於軍事需要對飛機、空 (地) 勤人員或修護設施有優先徵用權。於徵用時,應將所需之數量、型別、人數以及預定使用時間、地點等有關資料,通知交通部統一調配徵用;但因作戰緊急需要,國防部得通知民航局逕行徵用,並以副本通知交通部。 其他機關需用飛機、空 (地) 勤人員或修護設施時,應徵得國防部同意後依前項規定為之。
從上述資料內容中並未提及空運動員辦法第 5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就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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