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動員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防部基於軍事需要對飛機、空 (地) 勤人員或修護設施有優先徵用權。於徵用時,應將所需之數量、型別、人數以及預定使用時間、地點等有關資料,通知交通部統一調配徵用;但因作戰緊急需要,國防部得通知民航局逕行徵用,並以副本通知交通部。 其他機關需用飛機、空 (地) 勤人員或修護設施時,應徵得國防部同意後依前項規定為之。
國防部基於軍事需要對飛機、空 (地) 勤人員或修護設施有優先徵用權。於徵用時,應將所需之數量、型別、人數以及預定使用時間、地點等有關資料,通知交通部統一調配徵用;但因作戰緊急需要,國防部得通知民航局逕行徵用,並以副本通知交通部。 其他機關需用飛機、空 (地) 勤人員或修護設施時,應徵得國防部同意後依前項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