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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07 月 0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統計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十元,申請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四十元;抽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百十元計,申請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百四十元計。調查檔每一年度以二十欄位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八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四人時收取新臺幣九千元,未滿四人時者,以四人時計。 四、攜入資料加密費:依特殊案件攜入資料總量,以十億位元組(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計費用,資料量不足一G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五百元,一GB至不足十GB者收費新臺幣一萬一千元,十GB至不足一百G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二千元,一百GB至不足五百GB者收費新臺幣三萬三千元,五百G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五萬五千元,且超過五百GB部分,每五百GB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五、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須展延使用期限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以兆位元組(Tera Byte,以下簡稱T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每半年資料量不足一TB者收費新臺幣六千元,一TB至不足二TB者收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二TB至不足五T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五T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且超過五TB部分,每五TB增加新臺幣二萬元。 六、資料傳輸檢核費:透過傳輸平臺提供資料者,每次檢核資料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五百M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提供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得免予收取第二條第一款之費用。但使用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仍需依第二條規定收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