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一 節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通則
- 社福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
-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會計處理,其會計事項包括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
- 社福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