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十 章 廢棄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章 廢棄物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適時以合於衛生之方式,處置廢棄物。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生產及品質管制實驗室之資訊,對可影響產品品質之廢棄物予以明確分類。
廢棄物之處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清運之動線,不得影響生產及實驗室作業。 二、採適當之收集、清運、儲存及最終處置措施。
盛裝廢棄物之容器應予以標示,識別其內容物及其他資訊。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於充分管制下,就廢棄物,以適當方式為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最終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