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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四 章 規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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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規費
第 17 條
依本辦法辦理查驗,報驗
義務人
應繳納下列行政
規費
: 一、審查費。 二、現場查
核
費。 三、
通知書
費。 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 五、檢驗費。
前項各款收費數額,規定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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