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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依本辦法辦理查驗,報驗義務人應繳納下列行政規費: 一、審查費。 二、現場查費。 三、通知書費。 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 五、檢驗費。
  2. 前項各款收費數額,規定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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