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第四章 規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03 月 31 日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四章 規費
§ 17
共 1 條
第 17 條
開啟 ›
依本辦法辦理查驗,報驗
義務人
應繳納下列行政
規費
: 一、審查費。 二、現場查
核
費。 三、
通知書
費。 四、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 五、檢驗費。
前項各款收費數額,規定如附表三。
← 上一章
第三章 查驗程序
§ 6–16
下一章 →
第五章 附則
§ 18–19
回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