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03 月 31 日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18–19
共 2 條
第 18 條
開啟 ›
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業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以辨識其身分之標誌。
第 19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上一章
第四章 規費
§ 17
回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