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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驗機構:指具有食品檢驗能力之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依本辦法所定之程序,對於檢驗機構就特定檢驗項目具備檢驗能力之確認。 三、衛生標準: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所定安全容許量、標準、限量標準或暫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