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驗機構:指具有食品檢驗能力之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依本辦法所定之程序,對於檢驗機構就特定檢驗項目具備檢驗能力之確認。 三、衛生標準: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所定安全容許量、標準、限量標準或暫行標準。
根據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 2 條的定義,檢驗機構指的是具有食品檢驗能力的機關、法人或團體。而認證則是指依照本辦法所訂定的程序,對於檢驗機構就特定檢驗項目具備檢驗能力的確認。此外,衛生標準指的是根據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所定的安全容許量、標準、限量標準或暫行標準。 我很抱歉,我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範例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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