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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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