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會員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第 四 章 會員
第 14 條
本法
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所定團體贊助會員,以各該團體之
法定代理人
為
代表人
。
第 15 條
下級漁會依本法
第十六條
規定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選任代表之名額,應依下列規定: 一、會員人數在三千以上未滿九千者,一人。 二、會員人數在九千以上者,二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第一項選任之代表以甲類會員為限。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