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來看,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了下級漁會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的選任規定。根據法條的第一項,會員人數在三千以上未滿九千者,可選一名代表;會員人數在九千以上者,可選兩名代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贊助會員不包括在會員人數的計算範圍之內。此外,根據第三項的規定,選任的代表必須是甲類會員。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下級漁會的會員人數在四千人,那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該漁會可以選派一名代表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如果有一部分會員是贊助會員,則這些贊助會員不會計算在會員人數內。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代表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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