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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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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級漁會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選任代表之名額,應依下列規定: 一、會員人數在三千以上未滿九千者,一人。 二、會員人數在九千以上者,二人。
  2. 2.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3. 3.第一項選任之代表以甲類會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了下級漁會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的選任規定。根據法條的第一項,會員人數在三千以上未滿九千者,可選一名代表;會員人數在九千以上者,可選兩名代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贊助會員不包括在會員人數的計算範圍之內。此外,根據第三項的規定,選任的代表必須是甲類會員。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下級漁會的會員人數在四千人,那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該漁會可以選派一名代表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如果有一部分會員是贊助會員,則這些贊助會員不會計算在會員人數內。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代表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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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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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下級漁會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選任代表之名額,應依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會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