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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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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第 48 條
當年度捕獲之南方黑鮪因故造成漁獲受損無法銷售時,經營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鮪魚公會轉報
主管機關
。
第 4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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