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1.26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季節性專業組漁船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一、中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六十五度以東水域至東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之印度洋水域(以下簡稱中南印度洋漁區)。 二、西南印度洋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二十度至四十五度間之印度洋水域(以下簡稱西南印度洋漁區)。 三、太平洋組: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以下簡稱太平洋漁區)。
- 混獲組漁船,應於該船所取得之太平洋、大西洋或印度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許可之作業漁區,捕撈南方黑鮪。
第二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申請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船具有可填報每尾南方黑鮪量測資料及所採行海鳥忌避措施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且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 三、取得下列主管機關當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一: (一)中南印度洋組、西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印度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 (二)太平洋組:太平洋長鰭鮪組。 (三)混獲組:太平洋長鰭鮪組、大西洋長鰭鮪組、印度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
- 前項第一款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 漁船申請季節性專業組各組別者,除太平洋組由鮪魚公會協調外,其他組別應由該公會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前三年度中曾有一年度經許可為季節性專業組,且有實際作業。 二、第二順位:屬印度洋長鰭鮪組。 三、第三順位:屬印度洋大目鮪組。
- 鮪魚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排定時,應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限最長為一年。
- 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船舶識別號碼。 七、附款:經營者所屬漁船於許可捕撈南方黑鮪期間,所取得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失效時,南方黑鮪作業許可,同時失效。
-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南方黑鮪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應於當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入中南印度洋漁區。
- 取得南方黑鮪作業許可之西南印度洋組漁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進入西南印度洋漁區。
- 漁船未依前二項規定之期限進入所屬作業漁區者,應廢止其南方黑鮪作業許可。
第三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所捕南方黑鮪之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漁獲量者,亦同),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完畢為止。
- 漁獲物去鰓、內臟、尾處理後之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為一點一五。
- 主管機關於當年七月一日以後,得視南方黑鮪配額使用情形,受理申請再分配配額。
- 申請前項配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彙整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南方黑鮪單船配額使用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漁船未離開其作業漁區。
第四章 漁獲物標籤管理
第五章 漁撈日誌、漁獲通報及混獲忌避措施
-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體長、體重及標籤編號,並詳實且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 前項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一、南方黑鮪配額用罄後,再捕獲南方黑鮪;其為季節性專業組且為印度洋大目鮪組者,並應離開作業漁區。 二、漁船為季節性專業組者,離開其作業漁區後,再捕獲南方黑鮪,不論當年度南方黑鮪配額是否用罄。
-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單一航次之南方黑鮪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未超過百分之十: 一、季節性專業組: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混獲組:差值未逾三百公斤。
-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前往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應至少使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一種應為驅鳥繩,其餘應自夜間投繩或支繩加重選擇運用;其規格如附件四。
- 漁船每次作業所採行前項海鳥忌避措施,應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
第六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及運搬船從事轉載南方黑鮪漁獲物,應依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或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之轉載規定辦理。
- 前項運搬船,應列名在CCSBT運搬船名單。
- 第一項運搬船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將含有南方黑鮪漁獲物之IOTC、WCPFC、IATTC或ICCAT轉載確認書,傳送CCSBT秘書處及主管機關。
- 南方黑鮪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南非共和國開普敦港、模里西斯共和國路易士港、斐濟共和國蘇瓦港或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馬久羅港為限。
- 南方黑鮪漁獲物於前項港口卸魚或轉載者,經營者應於預計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 南方黑鮪漁獲經由海上轉載後直接銷往日本者,經營者應於漁獲預計抵達日本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漁獲抵達日期,且該批漁獲須經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之漁獲查核。
- 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
- 南方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前鎮漁港為限。
- 前項卸魚,經營者應於漁船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第七章 作業觀察或檢查
第八章 漁獲監控文件
- 取得南方黑鮪漁獲監控文件之經營者,應於漁獲物或漁產品完成輸銷通關後六十日內,填具核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漁獲物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漁獲物由國內出口者,應檢附海關出口報單副本。但漁獲物返國銷售者,免附。 二、漁獲物銷售資料影本。
- 前項申請所附文件,其非以中文或英文記載者,應檢附中文翻譯;未檢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未辦理核銷。
第九章 附則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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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全文共 5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1.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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