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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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度捕獲留艙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應於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轉運,並申請漁獲監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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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當年度捕獲留艙之南方黑鮪漁獲物,應於次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轉運,並申請漁獲監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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