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0.0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漁船赴大西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者,以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為限;大西洋範圍示意圖如附件一。
- 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開啟分頁 ›
-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區分作業組別及作業漁區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三之一: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二十五度以北、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 二、北長鰭鮪組:以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四十五度以西、北緯五度以北,不包括地中海及波羅的海。 三、南長鰭鮪組:以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十度以南。 四、東大西洋黑鮪組:以東大西洋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及作業期間如下: (一)北緯漁區:北緯四十二度以北、西經四十五度以東及西經十度以西之水域。作業期間為當年度八月一日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 (二)一般漁區: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四十五度以東、北緯五度以北及西經三十五度以東、赤道以北及西經三十度以東、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二十五度以東,不包括前目北緯漁區、地中海及波羅的海。作業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 鮪延繩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及作業期間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及作業期間。開啟分頁 ›
第二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 申請次年度大目鮪組、北長鰭鮪組或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五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目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 申請次年度東大西洋黑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申請大目鮪組或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條件之漁船。 二、漁船經營者近三年未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重大違規行為之一,且經處分。開啟分頁 ›
第三章 漁船及漁具標識
- 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其內容至少包括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漁船標誌之字體及字體周邊,應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
- 漁船於作業或泊港停靠時,應保持其國際識別編號可供其他船舶或飛機由水面或空中足以清晰辨識之狀態。開啟分頁 ›
- 漁船之國際識別編號,即其電臺呼號。
- 漁船標誌,應使用船舶塗料標識,中文船名字體應為正楷中文,其數字得用阿拉伯數字;英文船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字體應為英文大寫字母及阿拉伯數字;其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應符合附件六之規格。開啟分頁 ›
第四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 鮪延繩釣漁船於大西洋海域,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 一、使用大型圓型鉤。 二、使用頭足類以外之魚類作餌料。
- 前項所稱大型圓形鉤,指該鉤具為三吋以上,其設計及製造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釣鉤尖端垂直向鉤柄彎入,與鉤柄之偏移角度不超過十度。開啟分頁 ›
第五章 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 大目鮪組漁船之大目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大目鮪組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受讓配額漁船大目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上限。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情形。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 大目鮪組漁船轉讓大目鮪配額,累計達三十公噸者,當年度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一個月;累計達六十公噸者,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二個月,以此類推。
- 依前項規定漁船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者,其起迄日及停泊地點,應於申請主管機關同意轉讓配額時,一併敘明;其停止漁撈作業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同意轉讓配額申請,已同意者,得廢止之。開啟分頁 ›
- 北長鰭鮪組及南長鰭鮪組漁船之長鰭鮪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鮪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受讓配額漁船長鰭鮪配額不超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上限。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情形。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 北長鰭鮪組或南長鰭鮪組漁船轉讓長鰭鮪配額,累計達三十公噸者,當年度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一個月;累計達六十公噸者,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二個月,以此類推。
- 依前項規定漁船應進港並停止漁撈作業者,其起迄日及停泊地點,應於申請主管機關同意轉讓配額時,一併敘明;其停止漁撈作業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同意轉讓配額申請,已同意者,得廢止之。開啟分頁 ›
-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各魚種漁獲情形,依鮪延繩釣漁船之作業組別公告可申請分配之配額。
- 申請前項配額之漁船,其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及南大西洋長鰭鮪漁獲量應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
- 依前項申請分配配額,致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給超過上限之部分。
- 依第一項申請取得之配額,不得轉讓。開啟分頁 ›
第六章 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第七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 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漁獲回報及填寫內容應詳實正確;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與漁撈日誌記載之漁獲資料不一致時,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為準。
-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日未能成功回報,經營者或船長應於次日傳真回報漁獲資料予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其漁獲資料,應經經營者或船長簽名。
-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連續五日未能成功回報,視為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當航次故障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並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且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資料,始得出港。
-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電子漁獲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開啟分頁 ›
-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南大西洋長鰭鮪或東大西洋黑鮪: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十五。 四、黃鰭鮪: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不得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五。
- 差值超過前項規定比率,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視為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相符: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南大西洋長鰭鮪或東大西洋黑鮪:差值未逾二公噸。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差值未逾一公噸。 四、黃鰭鮪:差值未逾四公噸。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差值未逾六公噸。
- 前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二項第三款之差值,依二種魚種合併計算;前二項第五款之差值,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計算。開啟分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 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南大西洋長鰭鮪或東大西洋黑鮪: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二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或黑皮旗魚: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一點五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三、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一點五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二十。 四、黃鰭鮪: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四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五、鯊魚及其他魚種: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超過六公噸,且超過實際卸魚量之百分之五十。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差值,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前項第三款之差值,依二種魚種合併計算;前項第五款之差值,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計算。開啟分頁 ›
第八章 鯊魚漁獲物處理
第九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 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前項申請,漁獲物為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不予許可轉載。 二、東大西洋黑鮪,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 經營者或船長為第一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運搬船搭載ICCAT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 二、港內轉載: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
-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開啟分頁 ›
- 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配額限制魚種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及南大西洋長鰭鮪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 四、配額限制魚種北大西洋劍旗魚、南大西洋劍旗魚、黑皮旗魚、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五。 五、黃鰭鮪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 六、鯊魚及其他魚種之申請轉載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五。
- 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疑似有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情形。 二、經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查獲,或ICCAT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查報下列缺失之一尚未改善: (一)船上無有效漁業證照。 (二)船上無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 (三)漁船標識未符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三、前條第二項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填寫內容不完備。
-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轉載量,除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應合併計算外,依個別魚種分別計算;第一項第六款之轉載量,鯊魚及其他魚種分別計算。開啟分頁 ›
-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格式如附件十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卸載東大西洋黑鮪者,應同時向港口國提交卸魚預報表;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一、鮪延繩釣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二、鮪延繩釣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運搬船卸魚: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鮪延繩釣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但屬第五十條第三項之漁船,於許可卸魚港口或漁船於日本清水港口進行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 經核准以漁船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之鮪延繩釣漁船,在漁業合作國管轄海域作業,得依該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於該國港口卸魚。但對外漁業合作捕撈或持有東大西洋黑鮪,不得以漁船出租方式為之。開啟分頁 ›
-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轉載者,於提交卸魚聲明書或轉載確認書時,應另檢附自港口國取得之核准卸魚或轉載相關文件。
- 港口國未規定須申請核准卸魚或轉載相關文件者,應檢附含魚種及漁獲量資訊之提單、入庫證明、發票、交易明細等漁獲流向證明文件。開啟分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運搬船從事轉載,未遵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搭載觀察員或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執行任務。 二、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轉載。 三、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轉載。但不包含第二項第二款情形。 四、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卸魚。但不包含第二項第六款情形。 五、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卸魚。但不包含第二項第七款情形。 六、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漁獲查核,或未配合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我國籍運搬船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與未列名在ICCAT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二、屬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但書之漁船或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從事海上轉載。 (二)許可轉載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從事港內轉載。 三、違反第六十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 四、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確認書。 五、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捕撈東大西洋黑鮪之漁船未依規定備置轉載確認書或記錄轉載作業。 六、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卸魚許可,於許可卸魚期間內,未於許可卸魚港口進行卸魚,其卸魚港口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 七、屬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於日本清水港口卸魚。 (二)許可卸魚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卸魚。 八、違反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於漁船出租期間捕撈或持有東大西洋黑鮪。 九、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卸魚聲明書。 十、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港口國之檢查。開啟分頁 ›
第十章 作業觀察或檢查
第十章 之一 東大西洋黑鮪電子漁獲證明文件
第十一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 本辦法所指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
- 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如附件十五。開啟分頁 ›
第十二章 附則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全文共 8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0.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