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格式如附件十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卸載東大西洋黑鮪者,應同時向港口國提交卸魚預報表;申請期限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一、鮪延繩釣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二、鮪延繩釣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三、運搬船卸魚: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預定卸魚日前三日。
- 經主管機關許可卸魚之鮪延繩釣漁船,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卸魚。但屬第五十條第三項之漁船,於許可卸魚港口或漁船於日本清水港口進行卸魚者,得於許可卸魚之日起算十一日內,進行港口卸魚。
-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卸魚者,鮪延繩釣漁船之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卸魚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 經核准以漁船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之鮪延繩釣漁船,在漁業合作國管轄海域作業,得依該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於該國港口卸魚。但對外漁業合作捕撈或持有東大西洋黑鮪,不得以漁船出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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