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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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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大西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所定港口為限。
  2. 2.取得太平洋或印度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大西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3. 3.申請於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國內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但東大西洋黑鮪漁獲物,限於前鎮漁港進行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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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大西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所定港口為限。取得太平洋或印度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