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十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並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且船位回報器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始得出港。
- 前項漁船返航、進港、船位回報確認等費用,由經營者負擔。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