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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6 條

  1. 1.受託專業機構連續四次未收到漁船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
  2. 2.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應在三十日內修復。
  3. 3.漁船船位回報器斷訊或故障者,經營者或船長應立即傳真船位相關資訊,回報至受託專業機構,並以衛星導航自動記錄器自動記錄船位,以備檢查;傳真表如附件九。
  4. 4.前項通報,鮪延繩釣漁船及我國籍運搬船應至少每四小時回報一次。
  5. 5.漁船備有船位回報器備品者,於船位回報器故障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使用備品;其備品亦故障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借用他船之船位回報器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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