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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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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赴大西洋作許可者,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或勞氏(LR)登記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漁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至船艉側身,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照片尺寸為六英吋乘以八英吋,每英吋解析度至少一百五十畫素(pixelsperinch),電子檔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kilobyte)。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同意主管機關及國際漁業組織取得該船船位之授權書。但前已提供授權者,免附。 六、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七、申請東大西洋黑鮪組另檢附東大西洋黑鮪捕撈計畫,載明漁船名稱、作業漁區、銷售通路規劃及申請東大西洋黑鮪電子漁獲證明文件帳號。 八、已加入工資墊償機制相關證明文件,或提供金融機構出具之工資給付保證函,且在有效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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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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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赴大西洋作業許可者,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