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5-1 條
鮪延繩釣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十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港,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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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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