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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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 一、大目鮪組:以五十六艘為限。 二、北長鰭鮪組:以八艘為限。 三、南長鰭鮪組:以三十艘為限。 四、東大西洋黑鮪組:以二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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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 一、大目鮪組:以五十六艘為限。 二、北長鰭鮪組:以八艘為限。 三、南長鰭鮪組:以三十艘為限。 四、東大西洋黑鮪組:以二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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