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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

  1. 1.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依漁獲物種類,區分作業組別及作業漁區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三之一: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二十五度以北、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 二、北長鰭鮪組:以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四十五度以西、北緯五度以北,不包括地中海及波羅的海。 三、南長鰭鮪組:以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十度以南。 四、東大西洋黑鮪組:以東大西洋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及作業期間如下: (一)北緯漁區:北緯四十二度以北、西經四十五度以東及西經十度以西之水域。作業期間為當年度八月一日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 (二)一般漁區: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四十五度以東、北緯五度以北及西經三十五度以東、赤道以北及西經三十度以東、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二十五度以東,不包括前目北緯漁區、地中海及波羅的海。作業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2. 2.鮪延繩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及作業期間作業,不得越漁區範圍及作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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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其中第4條規定了鮪延繩釣漁船的作業組別及作業漁區的劃分。根據該條款,漁船在作業時應當依據主要的漁獲物種類分為不同的組別,並限定了不同的作業漁區。例如,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二十五度以北、北緯二十五度以南的水域。這樣的劃分能夠幫助管理機關監控不同類型的漁獲和確保漁船在規定範圍內作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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