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區分作業組別及作業漁區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三之一: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二十五度以北、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
二、北長鰭鮪組:以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四十五度以西、北緯五度以北,不包括地中海及波羅的海。
三、南長鰭鮪組:以南大西洋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十度以南。
四、東大西洋黑鮪組:以東大西洋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及作業期間如下:
(一)北緯漁區:北緯四十二度以北、西經四十五度以東及西經十度以西之水域。作業期間為當年度八月一日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
(二)一般漁區: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四十五度以東、北緯五度以北及西經三十五度以東、赤道以北及西經三十度以東、南緯十度以北及西經二十五度以東,不包括前目北緯漁區、地中海及波羅的海。作業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 鮪延繩釣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及作業期間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及作業期間。









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18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50 第 十 章之一 東大西洋黑鮪電子漁獲證明文件 §69-2 第 十一 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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