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其中第4條規定了鮪延繩釣漁船的作業組別及作業漁區的劃分。根據該條款,漁船在作業時應當依據主要的漁獲物種類分為不同的組別,並限定了不同的作業漁區。例如,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作業漁區為南緯二十五度以北、北緯二十五度以南的水域。這樣的劃分能夠幫助管理機關監控不同類型的漁獲和確保漁船在規定範圍內作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