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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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次年度大目鮪組、北長鰭鮪組或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五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目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 2.申請次年度東大西洋黑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申請大目鮪組或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條件之漁船。 二、漁船經營者近三年未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重大違規行為之一,且經處分。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第五條之一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5-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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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