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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次年度大目鮪組、北長鰭鮪組或南長鰭鮪組作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五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目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2. 申請次年度東大西洋黑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申請大目鮪組或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條件之漁船。 二、漁船經營者近三年未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重大違規行為之一,且經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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