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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24 條

  1. 1.鮪延繩釣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單船許可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完畢為止。
  2. 2.前項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九十者,主管機關得令該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3. 3.東大西洋黑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九十五者,主管機關得令該船停止作,並直航至指定港口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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