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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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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2. 2.漁船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期間,不核給漁獲配額。已核給者,主管機關依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收回當年度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但連續對外漁業合作一年以上者,免減少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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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鮪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